市場監管總局出臺《規定》:虛假折價等行為屬價格欺詐
- 法治日報
- 2022-06-10 07:26:09
為進一步提升價格監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規范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細化明確了明碼標價規則,補充完善了部分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法治支撐。
列舉7種價格欺詐行為
今年“618”年中大促,很可能會成為近年來最讓消費者舒心的一次消費促銷大會。記者瀏覽多個電商平臺,發現原先那些備受詬病的、“花里胡哨”的促銷玩法、營銷套路少了,而商品價格更加優惠,促銷力度更大。
原因很簡單。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規定》,明確了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比較、折價、減價等活動時的具體要求,列舉了予以禁止的典型價格欺詐行為,強調在認定價格欺詐行為時應當將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并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標價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列舉了7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一是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是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是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五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是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是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考慮到價格欺詐的手段多種多樣,難以全面列舉,還規定了“其他價格欺詐行為”作為兜底條款。
同時,《規定》還明確了不屬于價格欺詐的3類情形:一是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二是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三是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指出,《規定》對價格欺詐和非價格欺詐進行合理區分,這就從傳統的消費者取證改為經營者自證,如果經營者明碼標價而拿不出合理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這既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倒逼經營者不敢打著明碼標價的旗號對消費者價格欺詐,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保證明碼標價真實準確
要消除價格欺詐,就必須明碼標價。
為更好促進和規范新業態健康發展,《規定》對網絡明碼標價的形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明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考慮到交易場所提供者,特別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了提升交易場所整體競爭力、對場所內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往往會為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標價模板。因此《規定》明確,交易場所提供者為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標價模板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規定》對經營者明碼標價使用的文字、幣種作出規定,要求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其他價格信息,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同時使用外國文字,確保價格信息的準確傳達。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只要能保證明碼標價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應對經營者的標價方式作過多限制。隨著經營模式的發展,廣大消費者也逐漸接受吊牌、模型展示、電子屏幕等多種個性化標價方式,對經營者的標價形式進行嚴格限定并實行標價簽監制制度已經沒有必要。因此,《規定》取消了標價簽監制制度。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說,要求商品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都進行統一格式的明碼標價,既不科學,也無必要。比如,農村集市、拍賣等通過協商、競價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情形,沒有必要實行嚴格的明碼標價。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糧食主產區頻繁發生的商品糧交易,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要求經營者在收購糧食時,明確標示品種、規格、等級和收購價格等信息,更好保護購銷雙方合法權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建立并實行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明碼標價制度,有助于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鼓勵正當競爭,便于監督檢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品和服務的標價方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對明碼標價的規定也應與時俱進。
責任認定堅持過罰相當
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和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規定》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同時還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規定》提出,交易場所提供者提供的標價模板不符合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但未實際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熊文釗分析認為,價格是影響到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重要因素。促進公平交易,明碼標價是必要的條件之一。價格亂象必須整治,否則不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還會影響到商家之間公平競爭,進而導致市場價格紊亂,污染了整個市場環境。《規定》不單單是對當前一些價格問題的解答與回應,還從根本上以法治促進市場價格回歸有序、公開公平公正。價格誠信在法治的呵護下才能夠成為市場各方恪守的交易原則。
此外,《規定》對交易場所提供者的責任也作了明確: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督管理工作。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尊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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